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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培茂与吴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茂,吴瑞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李培茂,男,汉族,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中山路五横巷18号。被告吴瑞荣,男,汉族,1938年10月5日出生,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桔城西路二黄巷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茂诉被告吴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茂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50元,由原告李培茂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