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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凤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英,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英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乔云。申请执行人陈凤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法律文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州劳人仲案字(2014)第27号仲裁裁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1、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权利人陈凤英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总计62000元;2、被执行人支付权利人住院期间医疗费、工伤期间医疗费合计54020元。3、被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64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履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州劳人仲案字(2014)第2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方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龙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