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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菏泽乾鑫纱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欣玲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乾鑫纱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欣玲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菏泽乾鑫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伟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欣玲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47、49号1006。法定代表人:leegibong。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乾鑫纱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欣玲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欣玲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本院查询了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波市欣玲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