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邹小龙、方来松与方来松、江苏杰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龙,方来松,江苏杰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博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邹小龙。委托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来松。被告江苏杰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渭渎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051419-4。法定代表人方来松。被告宜兴市博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洋岸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533711-0。法定代表人许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龙与被告方来松、江苏杰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博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小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邹小龙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989元由原告邹小龙负担。审 判 员 陆长平代理审判员 何 璐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