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磊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黄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正才,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书兵,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磊,男。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4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代理审判员 文党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扬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