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班德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德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654号罪犯班德超,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班德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至二○二六年十二月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班德超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1日中午,被告人班德超窜至本村崔明华家殴打崔云庆,随后,被告人班德超又在崔明华家堂屋西间放火。崔明华、詹中霞等人在救火时,被告人班德超用砖块砸击崔明华头部数下,又持木棍殴打崔明华及詹中霞并致崔明华死亡、詹中霞受伤。另查明,班德超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罪犯班德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该犯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班德超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德超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满日期:二○二六年一月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