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华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赵将勇、赵松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将勇,赵松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64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刘娟儿,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将勇,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赵松良,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将勇、赵松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将勇、赵松良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6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