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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唐秀英与马锦思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英,马锦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唐秀英,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马锦思,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杭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马锦思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二、扣留(或提起)被执行人马锦思所有的收入。三、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马锦思的所有银行存款(详见划拨、冻结协助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新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