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广东大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盛明学。委托代理人陆浩星,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大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润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已将诉争的40万元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先锋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