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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诉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谢道银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道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07-1号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赵孟宏,董事长。被申请人:谢道银,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无诉保字第00007号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道银在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