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冬雅与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雅,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王冬雅,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许玄,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加鸿,董事长。原告王冬雅诉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勇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雅的委托代理人许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冬雅诉称:2011年3月,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开始从原告购买钢材,加工制造后出售给他人,截止2014年4月10日,共欠原告钢材款173114元,约定月息2分,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虽经多次催讨,但被告以手头紧为由拒不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材款本金及其利息计人民币204274.52元(其中钢材款本金173114元,利息31160.52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9日,后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王冬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3、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钢材款情况及利息的约定。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王冬雅的陈述及所举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冬雅购买钢材。2014年4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欠原告173114元钢材款,被告于同日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约定按2%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王冬雅与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无故拖延不付,对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王冬雅要求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给付钢材款173114元、利息31160.52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质证权的放弃。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冬雅钢材款173114元、利息31160.52元(利息算至2015年1月9日,2015年1月9日以后利息仍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元,由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婷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