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润明),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4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彩红、书记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从网上购买一台俗称“电猫”的捕猎器,与被告人李某某预谋到本村后山狩猎。2013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期间,二被告人多次携带该捕猎器进入长子县石哲镇老圪倒山上的东沟和西沟,布设电网进行狩猎。共捕获野生草兔22只,野生狍子1只。除4只草兔被食用外,剩余18只草兔和1只狍子在被告人李某某家被长子县公安局查获,后移交长子县林业局。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行政拘留决定书、照片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同住长子县石哲镇老圪倒村,二人合谋去狩猎野生动物,王提供“电猫”、电瓶、绝缘棒、铁丝等狩猎用具,李提供铁丝等狩猎用具,于2013年11月份在本村的柏树沟布设电网,狩猎野兔22只、狍子1只,除4只野兔被食用外,其余18只野兔、1只狍子被长子县公安局扣押,并移交长子县林业局。长子县林业局技术人员认定扣押物品属国家“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长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2月7日,其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得到线索,长子县石哲镇老圪倒村的李某某和王某甲二人于2013年11月份在本村的山上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并捕获野生草兔22只,野生狍子1只。2013年12月10日,长子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甲、李某某非法狩猎一案立案侦查。2、书证户籍证明二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长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长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12月7日扣押王某乙持有的捕猎器一个、扣押李润明持有的铁丝三盘、骆驼牌电瓶一个、野兔18只、狍子1只,于2013年12月11日扣押王某乙持有的绝缘棒17根。4、书证长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二份,证明因2013年11月份,长子县石哲镇老圪倒村村民王某甲、李某某多次在本村的山上架设电网进行狩猎,被长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于2013年12月7日送长子县拘留所执行。5、书证长子县林业局收条,证明2013年12月8日,长子县林业局接收到长子县公安局刑警队没收石哲镇老圪倒村村民李某某、王某甲非法捕猎的草兔18只,狍子1只。6、长子县林业局情况说明、书证照片及物证骆驼牌电瓶、电捕猎器、铁丝、绝缘棒,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捕猎的野生动物经长子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根据形体特征(判断),应为狍子、草兔,属于国家“三有”动物(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猎捕的野生动物、作案工具情况。7、证人王某乙的询问笔录(2013年12月7日),证实其与王某甲是同学。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也就是有四、五天的样子,其给王某甲打电话,问他那个打野兔的“电猫”在不在家,他告其说是在他村杨泽民家后面的那家放着,让其去拿,这样其就开上车去了这家,把“电猫”取来了。“电猫”是王某甲的,其就是想借上“电猫”打几个野兔、野鸡吃一吃,其一共打了三只野兔、一只野鸡。8、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现住长子县石哲镇老圪倒村。(2013年)11月份上旬,其向其村的李润明提议去山上打兔子吃,他同意了,其准备了打兔子用的“电猫”,是今年9月份左右在淘宝网上购买的,花了600元。“电猫”是一个变压装置,外形是一个长方体,外表是裸露的铁丝,通过导线将“电猫”和电瓶连接起来,然后“电猫”会将电瓶输出12伏电压变成大约两万伏的电压,兔子一碰上就会被电死。其二人两次在柏树沟里面的东沟和西沟,一共半个月左右捕杀了22只野兔和一只“山羊”(指狍子),都放在李某某家里的冰柜中,其和李某某吃了三只兔子,另外一只其也不知道,可能是李某某吃了。“电猫”现在其朋友石哲镇半沟村王某乙那里。李润明还有个名字叫李某某。其不知道兔子和“山羊”是否属于保护动物,其打猎的场所应该不是禁猎区,其没有狩猎证件。捕猎器、电瓶、绝缘棒是其买的,铁丝其二人都有买。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住长子县石哲镇老圪倒村。今年(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其和王某甲就商量的想到山上打几只野兔,自己也能吃也能卖。不知道王某甲是什么时候从网上买的其二人捕野兔和狍子的“电猫”,“电猫”就是用一个电瓶连接一个“猫”(一个控制电压的设备),然后再连接上铁米丝,铁米丝绕在自制的桩上,通过电瓶输出的电变换电压后电击撞到铁米丝上的野兔,电瓶是王某甲从他自己的铲车卸下来的。其二人弄好“电猫”以后就到其村村南的柏树沟去打野兔,其二人两次一共半个月左右在山上捕杀了22只野兔和一只“山羊”(指狍子),就放在其家西间的冰柜里,其和王某甲吃了三只,其还和另外一个人一起吃了一只,还剩下的18只野兔已经被扣押了,“山羊”也被扣押了。从其家中扣押的电瓶是打野兔子用的,扣押的米丝是用来圈兔子的。大概一礼拜之前,王某甲的朋友就把“电猫”拿走了。捕猎器、电瓶、绝缘棒是王某甲买的,铁丝其二人都有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长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二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王季芳人民陪审员 郭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楚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