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B座518室。法定代表人李天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彦兵,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潍坊奎文区院校街15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东首高新大厦。法定代表人孙夕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继田,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道远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道远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73元,减半收取3537元,由上诉人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