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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严克敏与谭顺,秀山自治县中岭山锰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克敏,秀山自治县中岭山锰业有限公司,谭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严克敏,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光明,男,秀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秀山自治县中岭山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俊杰,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华,女,秀山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克敏诉被告秀山自治县中岭山锰业有限公司、谭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克敏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计1352元,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已同意免交。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