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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严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严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13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人严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严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2月4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编号02-205-021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严某某达成的编号02-205-021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