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清发有诉邢国兵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发有,邢国兵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486号原告清发有,女,80岁。被告邢国兵,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发有诉被告邢国兵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清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