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勤志与魏国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志,魏国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王勤志,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成楠,男,1984年10月18日生,住址同上。系王勤志之子。被告魏国全,男,1966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志与被告魏国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勤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勤志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国全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王勤志负担。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