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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斯沃博汽车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斯沃博汽车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徐蓉。委托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俞一之,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被告斯沃博汽车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MICHAELLUDWIGFOLLMANN。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斯沃博汽车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