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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河北省石家庄监狱、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刘建平。被告: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红星街39号。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被告:郑建鹏。担保人:刘春光,男,汉族,1982年6月9日生,住石家庄市平山县两河乡胡家村北岸后大街区36号。担保人:刘军从,女,汉族,1981年9月17日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育青里2号4-1-403号。担保人:刘立强,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生,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50号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河北省石家庄监狱、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4万元的财产,并已自愿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春光名下位于长安区和平东路498号瑞国小区6-1-602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刘军从、刘立强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安区和平东路313号四季花城6-1-1402房产一套。三、冻结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