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职工。被执行人山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金昌市地税局干部。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将房屋过户费、诉讼费合计8055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