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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婷与郭德荣、王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郭德荣,王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李婷。委托代理人:谢宏伟,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德荣。被告:王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与被告郭德荣、王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婷负担。审判员 王 春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羽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