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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海纳三川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海纳三川广告有限公司,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8号原告:武汉海纳三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彩城大厦13层1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世昌,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汤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被告: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10号。法定代表人:肖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纳三川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海纳三川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25万元的财产,并以案外人刘海英名下位于蔡甸区奓山街奓胜街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纳三川广告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25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海英名下位于蔡甸区奓山街奓胜街的房屋(武房权证蔡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