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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非执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杨某某、何某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充非执审字第21号 申请人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申请人杨某某、何某,二人系夫妻。 本院在审查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杨某某、何某社会抚养费一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杨红清 审 判 员  梁国琼 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蒲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