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非执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杨某某、何某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充非执审字第21号 申请人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申请人杨某某、何某,二人系夫妻。 本院在审查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杨某某、何某社会抚养费一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杨红清 审 判 员 梁国琼 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蒲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