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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十堰春天贸易有限公司与周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春天贸易有限公司,周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十堰春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上都*座*楼。法定代表人陈致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周良。原告十堰春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十堰春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春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春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后为118元,由原告十堰春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