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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曾庆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曾庆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陈进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湘粤,广东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庆可,男,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庆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曾庆可应偿还透支本金14910.88元及利息、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并返还受理费23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市各财产登记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的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有笔录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