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谢家德、徐杰、王含熙、傅彩连、赖祥河、张福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谢家德,徐杰,王含熙,傅彩连,赖祥河,张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35-5。负责人王立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谢家德,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徐杰,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含熙,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傅彩连,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赖祥河,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福金,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杭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谢家德、徐杰、王含熙、傅彩连、赖祥河、张福金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二、扣留(或提起)被执行人谢家德、徐杰、王含熙、傅彩连、赖祥河、张福金所有的收入。三、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谢家德、徐杰、王含熙、傅彩连、赖祥河、张福金的所有银行存款(详见划拨、冻结协助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新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