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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刘本卫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1月6日出生。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4组(万家灯火饭店后面)自己租住房里,通过电话联系吸毒人员谢某某、陈某某、陈某乙、段某某、谷某某、曹某等人陆续来到租住房。被告人刘某某拿出麻古、冰毒在租住房里与谢新珠等六人共同吸食。当日21时许,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耒阳市公安局采用金标免疫检测方法检测,被告人刘某某及谢某某、陈某某、陈某乙、段某某、谷某某、曹某等七人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谢某某、陈某某、陈某乙、段某某、谷某某、曹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示意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阳梅校对责任人:李阳梅印刷责任人:07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