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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万小波交通肇事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某,唐某某,谢某,张某某,李某,刘某,王某某,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67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男,仡佬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继续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0日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女,2012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系唐某某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唐某某、谢某、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务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冯在军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