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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许如成失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如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500号罪犯许如成,1966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如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如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如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如成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如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