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沈志兰与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兰,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沈志兰。委托代理人茅永春,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兰诉被告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兰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志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