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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沈志兰与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兰,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沈志兰。委托代理人茅永春,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兰诉被告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兰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志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