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转康与被告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转康,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江转康,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果彝族乡。法定代表人姜旺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旭,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转康与被告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转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转康负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