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张执字第1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潘啟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啟海,赵衍太,淄博玫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829-1号申请执行人潘啟海。被执行人赵衍太。被执行人淄博玫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路146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啟海诉被执行人赵衍太、淄博玫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三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