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诉保字第0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杭州盛源博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杭州盛源博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诉保字第00078-2号申请人: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乃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盛源博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尉志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盛源博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杭州盛源博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鉴于我院已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崇贤支行的账户足额冻结79.5万元,故提出申请,要求我院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盛源博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车辆的查封。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