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臧泽与臧长征、臧春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泽,臧长征,臧春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臧泽。法定代理人臧红梅。被执行人臧长征,农民。被执行人臧春奇,农民。臧泽与臧长征、臧春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臧长征、臧春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臧泽于2014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臧长征、臧春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臧长征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臧长征、臧春奇履行了判决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臧长征、臧春奇对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