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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臧泽与臧长征、臧春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泽,臧长征,臧春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臧泽。法定代理人臧红梅。被执行人臧长征,农民。被执行人臧春奇,农民。臧泽与臧长征、臧春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臧长征、臧春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臧泽于2014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臧长征、臧春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臧长征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臧长征、臧春奇履行了判决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臧长征、臧春奇对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