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减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德才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66号罪犯李德才,男,63岁(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德才未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高刑复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高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李德才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李德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李德才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德才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才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德才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德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