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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诉前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新与山东中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新;山东中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诉前保字第4号 申请人张新。 被申请人山东中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新诉被申请人山东中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时益同 审判员  胡召银 审判员  王秀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