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恢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复兴与云南路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复兴,云南路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黄复兴,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云南路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复兴申请执行云南路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3)芒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多泽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