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君与张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张敬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刘君,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兵,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与被告张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20元,合计1082.5元,原告刘君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婧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