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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达州市志远油料有限公司与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一审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志远油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川行初字第1号原告达州市志远油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远,总经理。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王道正,局长。原告达州市志远油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志远油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审 判 长  于 胜审 判 员  谢惠丽人民陪审员  邓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寒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