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郭海波与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郭海波,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殷健,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明华,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撤诉、申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标的款,代为领取退回的诉讼费用,代为办理与本案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委托代理人罗伟峰,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波诉被告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殷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海波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波撤回对被告殷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原告郭海波承担。审 判 长 黄爱武代理审判员 陈 帆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