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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振、陈翠红与泰州海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振,陈翠红,泰州海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翠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州海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郑礼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春林,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振、陈翠红因与被申请人泰州海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