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617号原告逯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