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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617号原告逯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