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正明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正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73号罪犯余正明,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望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正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5年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正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所在社区也出具材料表示愿意接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正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已经过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正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利文审 判 员 黄仲奇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