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力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力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力神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马振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押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力神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97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