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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吴丹利、邱明桃、张宗赫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吴丹利,邱明桃,张宗赫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吴丹利,女,38岁,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邱明桃,女,30岁,广东省江门市人,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张宗赫,男,31岁,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丹利、邱明桃、张宗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大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江东民初第76号领导批示: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庭长批示:拟稿人: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吴丹利,女,38岁,身份证号:4303211976********,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站委**组。被告邱明桃,女,30岁,身份证号:5130291974********,广东省江门市人,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横路**号402。被告张宗赫,男,31岁,身份证号:2205021973********,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站委**组。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5,000.00元。现因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要求解除对三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三被告银行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韩春雷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孙大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吴丹利,女,38岁,身份证号:4303211976********,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站委**组。被告邱明桃,女,30岁,身份证号:5130291974********,广东省江门市人,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横路**号402。被告张宗赫,男,31岁,身份证号:2205021973********,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站委**组。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5,000.00元。现因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要求解除对三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三被告银行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韩春雷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孙大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委托函(2015)东江东民初第118号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我院受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丹利、邱明桃、张宗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将三被告的银行帐户冻结,现因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解除对三被告银行帐户的冻结,需委托你院协助解除对三被告银行帐户的冻结,随函寄去相关法律文书,请在办妥后将回执寄回我院。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