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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钱国先与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国先,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钱国先,男,汉族,52岁。被执行人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该公司经理。钱国先与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钱国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执行款9405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