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钱国先与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国先,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钱国先,男,汉族,52岁。被执行人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该公司经理。钱国先与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钱国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祥云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执行款9405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