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林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6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冒用“林振”名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洋径路XXX号XXX室房主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借该房屋,并向徐支付两个月租金和一个月押金共计人民币9,600元。当日,被告人林某某冒用“林振”名义又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张某某,骗取张某某一年租金和一个月押金共计人民币42,900元后逃匿,赃款用于个人挥霍。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合同复印件,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合同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收据,情况说明、银行查询结果,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系自首、退赔赃款,且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被告人林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