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阎兴与惠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兴,惠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5号申请执行人:阎兴,被执行人:惠海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阎兴与被执行人惠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港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