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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香红与苏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红,苏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张香红,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苏醒,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跃坤,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系被告苏醒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红诉被告苏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香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苏醒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1号楼2层205号,建筑面积164.0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登房权证字第2008080017**号)予以查封,并提供张香红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矿产公司家属院建筑面积为37.28平方米的门面房一间(房权证号为:登房权证字第07010243**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香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苏醒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1号楼2层205号,建筑面积164.0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登房权证字第2008080017**号)予以查封;二、同时将原告张香红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矿产公司家属院建筑面积为37.28平方米的门面房一间(房权证号为:登房权证字第07010243**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张香红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琳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