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廖光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光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47号罪犯廖光项,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光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廖光项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南市刑二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25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光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13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廖光项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光项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99.56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廖光项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光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光项���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